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

外商投资企业您一定要了解的基础知识!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下文将介绍大家有必要了解的一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以及解答。
 
详情
 
1.外商独资企业、外商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关系及异同是什么?
 
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为境外的个人、企业或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单方出资成立。
 
外商合资企业:股东为境外的个人、企业或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两方及以上出资成立。
 
中外合资企业:股东为境外的个人、企业或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与境内的个人、企业或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国内外共同出资成立。
 
中外合作企业:股东为境外的个人、企业或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与境内的个人、企业或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但是外方出资,中方不出资。
 
四种类型都属于外资企业,且按照2020年1月1日出台的《外商投资法》,上述四种类型不再单独核定,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
 
2.企业股东由中国国籍转为外国国籍,或企业增资股东为境外投资者,那么企业是否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股东因国籍发生变化的,不要求企业变更企业类型。
 
内资有限公司增加股东为境外投资者的,企业类型同时由内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3.企业在境外或港澳台上市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在境外或港澳台上市不改变公司类型。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是否也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按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企业属于内资,但仍需按照负面清单执行。
 
分支机构类型应与隶属企业类型一致。
 
5.港、澳同胞在京注册企业或成为企业股东,则该企业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依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以上政策口径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审定,若后续政策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卓盈为您提供香港澳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内资与外资公司注册、变更,外国人来华邀请函,外国人工作签证等服务,欢迎各位客户咨询

猜你喜欢

联系我们

  • 深圳卓盈

    电话:0755-83706222

    传真:0755-25327222

    邮箱:shenzhen@cheukyi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7号

               金中环国际商务大厦3609室

  • 上海卓盈

    电话:021-50476222

    传真:021-32509506

    邮箱:shanghai@cheukying.com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93号

               大上海时代广场 1010室

  • 北京卓盈

    电话:010-51626222

    传真:010-51627122

    邮箱:beijing@cheukying.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

               天元港中心A座2301室

  • 香港卓盈

    电话:00852-35888766

    传真:00852-35888717

    邮箱:hongkong@cheukying.com

    地址:香港德辅道中161-167号

               香港贸易中心5楼全层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