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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常见问题下

今年3月8日,中国驻荷兰大使谈践代表中方正式向《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保管机关荷兰外交部递交加入书,标志着中国正式加入《公约》。11月7日,《公约》将在中国生效实施,届时我国与123个国家(缔约国名单附后)间将免除领事认证手续(流程详见图1),送往上述国家的涉外文书,将简化为直接出具附加证明书的一步式证明手续(流程详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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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何知道要办理附加证明书还是领事认证书?
 
一般情况下,我国内出具的文书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附加证明书。送《公约》非缔约国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领事认证书。
 
12.外交部领事司是否提供邮寄办证服务?
 
目前,个人民事类文书可通过支付宝“领事服务中心”小程序预约在线办理邮寄送达和回邮业务,无需到场即可办理(仅限内地)。企业现场办理的商业类文书需在现场填写EMS特快专递回邮单,并将回邮单与有关文书一并提交(仅限内地)。
 
13.是否可以申办一式多份文书的附加证明书?
 
可以。当事人可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办理相应份数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均为原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附加证明书。
 
14.外国对办理附加证明书的文书有何要求?
 
(一)不同国家对送往该国使用的文书有不同要求,当您向涉外公证机构或其他出文机构申办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时,应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上述机构准确出证。
 
(二)各国对各种公证书的时效有不同的规定,如意大利要求结婚公证书有效期为3个月,荷兰要求所有公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奥地利要求未受刑事处分有效期为1个月等等。鉴此,请您根据有关要求和需要及时办理附加证明书,并在办理后尽快使用。
 
(三)外交部领事司根据外国驻华使馆的最新通知,及时发布和更新《外国驻华使馆(代表处)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规定汇编》。有关申办单位或人员可在申办文书的附加证明书前访问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cs.mfa.gov.cn/)相关栏目,或电话咨询010-65889761,以获得各国对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因相关信息系根据外国驻华使馆通报整理而成,因各种原因可能存在未及时更新的情况,仅供参考。如欲获取最新信息,建议浏览相关外国驻华使馆网站。
 
15. 办理附加证明书用的文书为何应附相关译文?
 
因办理附加证明书的文书要送国外使用,一般情况下,在办理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时,应附上文书使用国要求语种的译文。建议申请人事先与国外用文机构确认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译文。
 
16. 企业向伊斯兰《公约》缔约国出口清真肉类有何特殊要求?
 
向伊斯兰《公约》缔约国出口清真肉类或其他食品,必须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签发统一的出口清真食品证明(哈拉证书),地方伊斯兰教协会不能签发上述证书。上述证明应加盖贸促会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印章或经公证后方可办理附加证明书。
 
17. 企业同一货物的票据一正三副,是否都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
 
票据的副本是否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是由文书使用国决定的。如文书使用国要求对有关票据的副本办理附加证明书,则应按对方要求办理。
 
18. 居留在《公约》缔约国的我国公民如何对国内发生的事实办理公证和附加证明书手续?
 
如居留在《公约》缔约国的我国公民的出生、亲属关系或未受刑事处分等事实发生在国内,应向国内公证机构申办涉外公证,并办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附加证明书。如当事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19. 已经带到《公约》缔约国的文书,是否可向我驻外使领馆申办附加证明书?
 
不可以。我驻外使领馆不受理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或其他证明文书的附加证明书申请。当事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按程序办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附加证明书。如当事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20. 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文书如在中国境内使用,是否需要向中国主管机关申请附加证明书?
 
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且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文书,原则上无须向中方申请办理附加证明书。
 
21. 内地文书送香港或澳门使用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吗?
 
送往香港使用的涉外公证书需在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而不是办理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但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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