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

2026香港公司法团印章指南

当业务伙伴要求您「盖公司钢印」,或您在办公室抽屉里偶然发现一枚沉甸甸的金属印章时,脑海中浮现的第一个问题往往是:香港公司一定要有法团印章吗?
 
答案很直接:不需要。 自新《公司条例》简化了文件签立方式后,保管及使用法团印章已成为可选项。对于大多数中小企而言,只要依照法例规定的方式签署,文件同样具备十足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为您深入解析法团印章的定义、与日常公司印章/钢印的具体分别、如何合法有效地签署文件,以及在什么特定情况下,您仍可能需要保留一枚印章。
 
香港公司一定要有法团印章吗?
 
不需要。 根据公司注册处针对法团印章的指引,《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24(1)条明确订明,保管及使用法团印章属自愿性质,此举旨在便利在港营商并简化文件签立程序。
 
新《公司条例》的主要条文已于 2014年3月3日 起生效(参考公司注册处 External Circular No. 1/2014)。自此,无论是旧有公司还是新注册公司,均可自由选择备存或采用法团印章,法律不再予以强制。
 
在实务操作中,绝大多数中小企不会因为「没有法团印章」而无法签署日常商业合约。真正决定文件效力的关键,在于签署流程是否符合第127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签立文件的规范。
 
法团印章、公司印章、钢印:三者有什么区别?
 
「法团印章」是《公司条例》下订明的法定印章(Common Seal);「公司印章(Chop)」是日常营运常用的橡皮图章;而「钢印」通常指代压出浮凸字样的金属印章。
 
名称 通常指代什么? 本指南的处理范围
法团印章 (Common Seal / Corporate Seal) 公司正式签立法定文件时使用的印章(常见为金属浮凸印)。 本页核心主题。
钢印 坊间口语,多指法团印章那种压凸金属印。 作为同义词介绍。
公司印章 / Chop 日常营运用的橡皮图章(如原子印),用于发票、收货单、内部批核等。 属另一范畴,详见 [公司 Chop 与印章说明]。
 
注意事项
 
这三者极易被混淆。若您的疑问是「发票或银行表格是否需要盖红印?」,这多数属于公司印章(Chop)的范畴。只有当文件明确注明「Execute under seal」或对方指定要求「Common seal」时,才适用于本文的讨论范围。
 
法团印章具备什么法律效力?
 
法团印章本身并非合约生效的必要条件。《公司条例》第127(1)条容许公司以加盖法团印章的方式签立文件;而第127(2)条则明确规定,若公司选择用印,必须严格按照其公司章程的条文加盖。
 
换言之,盖印仅属于一种形式,显示文件已按章程获授权签立。但它不能凌驾于实质的法律要件:
 
不能取代法定权限: 无法替代董事或获授权人士的实际决策权。
 
不能左右合约成立: 不能单凭印章来决定合约条款本身是否合法成立。
 
不能弥补程序瑕疵: 若签署组合错误(例如章程规定须两名董事联署,却只有一名签字),单靠盖上法团印章并无法纠正该瑕疵。
 
若选择不盖印(纯签署方式): 只要依照第127(3)条的规定,由适当人士(如董事)签署,并在文件上清楚表明是由公司签立,第127(5)条明确订明:此种签署方式的法律效力,与已盖上法团印章完全等同。
 
公司章程对使用法团印章有什么要求?
 
根据《公司条例》第127(2)条规定,若公司选择以法团印章签立文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事;即印章须「按照其章程的条文加盖」。
 
旧版章程的常见限制与官方澄清
 
许多旧有公司的章程,可能仍沿袭旧《公司条例》(如附表 A 第 114 条)的条款,明确规定法团印章须由董事会授权保管,且每次使用均须由董事及公司秘书(或两名董事)联署加盖。这常让不少中小企疑惑:是否必须先修改章程,才能免除盖印的繁琐程序?
 
为此,公司注册处作出了明确澄清:
 
无须修改章程即可「免盖印」: 即使您的公司章程内仍保留此类旧有的用印条文,公司依然可以直接依赖第127(3)及(5)条,纯粹以法定签署方式(不盖印)有效签立文件。
 
程序更具弹性: 只要签署组合符合法例要求,即可合法生效,无须为此特地召开会议修改公司章程。
 
没有法团印章,如何有效签署公司文件?
 
即使没有法团印章,公司仍然可以合法且有效地签立各类文件。您只需依照《公司条例》第127(3)条的规定,由适当人士签署,并在文件上清晰表明该文件是「由公司签立」即可。
 
没有法团印章,仍可按这三个签署组合签立文件,并表明由公司签立。效力可等同已盖法团印章。
 
根据公司注册处的官方指引,法定认可的签署组合视乎公司的董事人数而定:
 
只有一名董事的公司: 由该名唯一董事代表公司签署。
 
有两名或以上董事的公司: 由任何两名董事联署;或由任何一名董事连同公司秘书联署。
 
只要按上述法定方式签署,并表明由公司签立的文件,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已盖上法团印章。这项规定大幅简化了企业的行政程序,对于单一董事公司而言尤为灵活便捷。
 
契据(Deed)是否一定要盖印?
 
不必。 根据《公司条例》第128(1)条规定,公司完全可以在不使用法团印章的情况下,以「契据」方式签立文件,惟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法定条件:
 
按第127(3)条的规定,由适当人士(如董事)合法签立;
 
在文件上明确表明是由公司「作为契据签立」(Executed as a deed);及
 
作为契据交付。
 
公司注册处确认:依据上述方式(不盖印)签立的契据,完全符合《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对契据的严格要求(例如涉及法定产业权转让、押记等情况)。当然,具体的物业交易手续仍应交由专业律师处理,本文旨在阐明《公司条例》下容许的合法签立方式。
 
香港公司法团印章有法定规格吗?
 
在《公司条例》及公司注册处的官方指引中,并没有为法团印章订立任何强制性的「法定尺寸或颜色」规格供所有公司遵从。
 
若公司决定使用法团印章,最关键的是确保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加盖,且印章上的公司名称等识别数据,必须与政府注册纪录完全一致,以免因名称偏差而遭银行或交易对手拒绝接纳。
 
常见误区
 
请勿将「交易对手要求盖印」自动解读为「法例规定必须备存法团印章」。前者属商业操作惯例,后者则是法定合规要求,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考虑层面。
 
1.什么情况下仍然建议保留法团印章?
 
尽管法律已不再强制要求,但在部分商业流程中,印章仍有其用武之地。部分银行、作风较保守的交易对手,或在处理跨境文件时,对方可能仍会要求提供 Common Seal 作为内部核对或形式上的凭证。这属于商业惯例,而非法律强制要求。
 
建议保留的情况: 若您的业务经常接触上述对手,或合约范本中经常注明「under seal」,保留一枚法团印章并于内部清晰订明其保管与授权机制,将能有效减少临阵签约时的摩擦与争拗。
 
无须保留的情况: 若日常业务多以董事签署即可完成合约,则无须特地备存印章。但强烈建议将第127(3)条的法定签署组合,正式纳入公司的内部标准作业流程(SOP)中。
 
2.已有法团印章的公司该如何处理?
 
公司拥有绝对的自主权,可选择继续保留或决定停止使用。《公司条例》并没有规定必须向政府提交任何「取消印章登记」的指定手续。
 
公司注册处表明:新《公司条例》及《公司(章程范本)公告》并未就采纳或取消法团印章订明特定程序。这完全属于公司按其章程及内部惯常程序,自行决定的行政事宜。
 
实务常见的处理做法:
 
正式停用: 透过董事局决议纪录(Board Resolution)正式确认停止使用法团印章。
 
妥善处置: 随后将该印章妥善销毁或封存,以防遭到盗用或误用。
 
即使公司选择保留印章,也不代表未来的每一份文件都必须「用印」。公司随时可依据第127条的规定,灵活选择以纯签署方式签立文件。
 
3.如何申请或订制法团印章?
 
必须厘清的是,获取法团印章纯属向供货商采购的商业行为,而并非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的法定合规「申请」。
 
一般标准做法:
 
根据《公司注册证书》(CI)上确切的注册公司名称,向印章制造商或企业服务供货商订制。
 
透过内部决议纪录,正式确立印章的采纳、授权使用人及保管安排。
 
整个过程应保持简捷高效,创业者无须将其视作「开公司必做的繁复清单」之一。
 
文件签立与法定合规太繁琐?卓盈为您一站式妥善处理
 
您的时间应该用于发展业务,而非为了一枚法团印章或繁复的签署程序而烦恼。无论您是需要厘清法例要求、理顺内部文件签立流程,还是寻求全面的公司秘书支持,卓盈都能为您妥善安排。
 
我们的专业团队为您提供全方位、全数码化的企业支持:
 
精准评估需求: 严格对照现行法例与交易对手的具体要求,为您厘清是否真正需要备存法团印章,避免为「非强制选项」耗费额外的时间与成本。
 
理顺签立流程: 协助协调公司秘书职务与文件签立流程,妥善制定董事及秘书的法定签署组合与决议纪录。
 
代办印章订制: 若您决定保留或采用法团印章,我们可代为安排订制,确保印章上的公司名称及后续的保管安排,均与政府法定纪录完全一致。
 
全面合规支持: 将印章管理与签署问题,无缝融入整体的企业合规规划中,为您提供涵盖章程解读、决议草拟及日常疑难解答的一站式专业支持。
 
卓盈为您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年审,做账报税、审计报告、转股更董等服务,欢迎各位客户咨询。

猜你喜欢

联系我们

关注我们